教职工探亲相关规定详见《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重师发〔2015〕201号)。
第二十九条 本校在编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,其探亲路费由本人负担基本工资(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)的30%部分,超出部分由学校报销;两地分居的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,每年报销一次往返城市间交通费。如分居两国只能报销到出境城市的交通费,超出部分自理。
第三十条 教职工探亲往返的交通工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:乘火车硬座、高铁/动车二等座、轮船普通舱位、长途汽车限乘公共汽车,超出部分自理。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,不报销托运费、寄存费等。
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,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,其绕道交通费,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,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。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。
符合资格的教职工可在人事处网站下载《教职工探亲申请表》,按要求填写表格,本人签字,院长签字,盖章。在财务系统上填报020302-0002,差旅费,探父母/探亲,拿到人事处劳资科办公室208找 官琳老师办理。